1. 研究動機與背景
- “文化產業”與“創意產業”實際上是兩種概念的差異,所以得‘探討其對理論研究、產業發展與公共政策的意義。
- 在學術與實踐雙重性,親自參與過許多城區創意產業,如紐約下城的Techno Camp,在台北華山特區的台灣魔朶及北京的Rural Mix田園派系列,以促成政府及產業、地產的建設項目。
- 通過案例檢驗理論與政策的落地效果,累積實務與精准化定義,對測算規模、評估效益及制定干預措施具有重要幫助。
2. 概念演變與主要定義
| 時代 | 關鍵定義 | 主要特點 | 典型代表 | 爭議點 |
| 1970s–80s | “文化產業”→把 TV、電影等商業媒介重新標榜為文化 | 國家文化政策、補貼、公共傳播 | 文化部、廣播公司 | 文化與產業混用,忽略商業本質 |
| 1998– | 認定創意產業 = 受創意驅動、可商業化、IP潛力 | 廣告、建築、藝術、設計、音樂、軟體等 | “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” | 列表排他性、未包含遺產等領域 |
| 2000 | “創意產業” = 藝術與傳媒共存 | 強調合同與商業模式 | 電影、音樂、遊戲 | 僅限藝術-傳媒交叉 |
| 2001 | 創意產業 = 版權、專利、商標、設計四大領域 | 包含所有基於創意的技術研發 | 科技、軟體 | 過寬定義,混淆與產業劃分 |
| 2010s | 多元化定義:強調“可商業化的創意應用”;故將文化與創意等同;政府數位內容研究聚焦數位內容與服務 | 側重商業化、創新、全球化 | 電影、音樂、設計、數位媒體 | 定義不一,導致政策分散 |
核心論點:
- 文化產業:以公共藝術、廣播、政府補貼為主,強調社會公共價值與國家文化品牌;多屬於大型、集中的機構。
- 創意產業:強調知識、創意、技術、商業化與全球市場,主體多為小型、中小企業,產業鏈向服務業、數字經濟延伸。
3. 產業與服務業的融合
- 趨同與轉移:創意產業正從傳統藝術走向服務業(教育、醫療、政府服務等),內容創作逐漸成為價值鏈上游。
- 競爭與協同:服務業對創意產業的需求不斷上升,反過來創意內容也可成為服務業的競爭優勢。
- 政策啟示:需制定支援“創意內容企業”進入服務業的多元化方案,包括資本支援、技術研發、智慧財產權管理等。
4. 政策架構與挑戰
| 維度 | 現狀 | 需要調整 |
| 文化政策 | 以國家中心化、補貼為主,忽視產業側重 | 重新定位為融合文化與產業的“創意政策”,兼顧地方與全球競爭 |
| 產業政策 | 關注傳統行業與 ICT 基礎設施,忽視非實體創意 | 引入小企業發展計畫、稅收優惠、風險投資、數字版權管理等 |
| 貿易框架 | WTO/GATS 對“視聽”服務的保護導致創意內容難以全球化 | 爭取把數位內容納入商業服務,降低補貼限制 |
| 區域發展 | 文化資源高度集聚於悉尼、墨爾本 | 借鑒歐盟的區域聚集策略,發展“巴黎或省份”型創意集群 |
5. 案例分析:INGO Group創意產業
- 專案構成:陶賽邦項目以及多家產業、零售、地產企業共同參與。
- 目標:通過創意產業驅動區域經濟多元化、就業與技術創新。
- 策略:以“可商業化創意應用”為核心,支援從傳統工藝到數位內容的全鏈條。
- 成果:田園派系列,元宇宙探戡隊青年駐地、跨文化交流」、人累積文化資本,提供資料支援、政策評估框架,為其他地區提供可複製的經驗。
6. 主要啟示與建議
精准定義:對文化與創意產業進行細緻區分,避免概念混用導致的測算與政策失誤。
- 多層級支持:在國家層面提供宏觀框架,在州/地方層面實施針對小企業的創新與市場准入政策。
- 智慧財產權與數位化:加強 IP 管理、數位版權系統建設,降低創意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門檻。
- 區域與全球雙重戰略:既要利用地區集群優勢,也要通過國際合作與貿易協定推動內容出口。
- 跨學科協同:鼓勵文化、經濟、技術與社會學等多學科融合,形成創新生態。
7. 結語
**從“文化”到“創意”不是簡單的概念替換,而是經濟結構與社會文化價值觀的深層變革。
- 通過系統性的理論厘清、精准的政策設計與地方實踐的結合,可使創意產業真正成為國家競爭力與區域振興的新引擎。